2020年9月23日,魏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台州市路桥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后,认为魏某某组建微信群招揽赌客进行手机微信红包牛牛赌博,所拉的赌客在网络赌场下注流水至少1亿5600万元,魏某某个人获利至少46.8万元。
何丽琴律师接受委托作为辩护人参与诉讼,查阅案卷后,发现魏某某虽然构成开设赌场罪,但是指控魏某某所拉的赌客在网络赌场下注流水至少1亿5600万元,魏某某个人获利至少46.8万元的证据不足,现有的证据之间也相互矛盾,存在诸多漏洞,不能互相印证,且在整个赌博团伙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何丽琴向检察院提出认定所拉的赌客在网络赌场下注流水至少1亿5600万元,魏某某个人获利至少46.8万元证据不足等辩护意见,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2次。最后检察院认为魏某某组建赌博拉手团合计获利11.32万元,个人获利约5万元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量刑为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案件起诉到法院后,经过沟通,法院认为魏某某应该构成从犯,要求重新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量刑更改为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最终魏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在公安阶段被扣押的车辆等个人物品未作为非法获利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