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攻略
来源: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导读:日常生活中,除了个人与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个人之间也可能形成劳务关系。正如我们通常了解的,单位职工在工作中受伤,可以被认定工伤,单位具有赔偿的责任。但是,如果是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提供劳务者在劳务时受到伤害,该向谁主张损害赔偿?我们一起,在今天的案例中找答案!
案件经过:2021年6月,张某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招募工人分拣废品,苏某及一众村民闻讯前来。张某与众人约定,劳务费日结,每日200元,并介绍了工作地点和内容,苏某等十余人欣然同意。在整理废品时,苏某不慎踩入箩筐,身体倾斜,身旁堆放的一捆塑料瓶掉落,砸中其小腿导致受伤,经诊断为胫骨骨折。苏某住院治疗20日,共花费手术费、诊疗费等约3万余元,出院后休息数月无法劳动。苏某要求张某支付医疗费及误工损失未果,遂将张某起诉至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担医疗费及误工损失、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共计7万余元。按照民法典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张某与苏某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张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雇佣苏某分拣、堆放垃圾,但在苏某从事劳务之前,未对其进行风险提示和基础培训,也未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导致苏某受伤,具有过错责任。苏某作为提供劳务一方,忽视了从事该项劳务的危险性,未尽到注意义务,亦未主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几率,亦具有相应的过错,依法应当减轻责任方的赔偿责任。哈尔滨市道外区法院结合本案案情及原、被告双方在此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确定张某承担70%的主要责任,苏某自负30%的次要责任,判决张某承担各项费用合计五万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官提醒
目前,社会上存在大量的劳务雇佣现象,各行各业提供劳务者受害事例频发,接受劳务者多为规模较小的企业或个人,存在着设施不健全、疏于管理、安全保障措施较少、风险意识薄弱等问题。一旦发生事故,对双方均会产生困扰。
提供劳务者要进一步加强风险防范意识、注意提升自身劳动技能和安全保障意识,接受劳务者,应通过正规途径依法用工、做好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安全保障措施到位,从源头上预防、减少事故发生。
来源:哈尔滨市道外区法院
编辑:王鹏、刘书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