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工作岗位作为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非劳动者原因、非客观原因导致的岗位调整应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为免除协商义务,往往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特别约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对劳动者调整岗位,一旦因岗位调整发生争议,用人单位即以该约定作为调整岗位的依据,以劳动者不服从岗位调整为由要求劳动者承担相关责任,主张免除自身的责任。但该约定的适用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任意调整岗位,还应结合岗位调整的具体情况加以分析,否则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应依法合理行使岗位调整权,岗位调整应着重考虑如下因素:(1)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2)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