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继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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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

发布者:王继荣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725人看过

实践中对于何为劳动关系何为劳务关系,往往区别不开,因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两者容易混淆,故对劳动关系的确认主要通过其与劳务关系进行区分而得出的结论。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1、从用工双方的主体看,劳动关系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须是个人;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可能都是个人,或者都是单位,也可能一方是单位,一方是个人。

2、从用工双方的关系看,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则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

3、从支付报酬的形式看。劳动关系系支付报酬的方式多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有规律性,可以是现金交付的形式也可以金融机构代为支付的方式。而劳务关系多为一次性即时结清,没有一定的规律性。

因此如果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主体适格,劳动者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从事用工单位的工作安排,用工按时发放工资,即便双方没有劳动合同,也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不宜走劳务关系的处理程序。因此这类案件劳动者或用工单位在发生争议时,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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