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晟律师

  • 执业资质:1370220**********

  • 执业机构: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继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认定

发布者:孙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840人看过

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把握是从两个方面来认定的:

一、约定夫妻分别财产制,即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在这种约定下各自所有的财产应当以个人财产承担个人债务,共有财产承担共同债务,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这种约定并不当然的对抗债权人,而是有条件的。

(一)这种约定必须是书面形式的,约定的财产必须具体明确。如果约定不明确则视为没有约定,按照婚姻法17、18条的规定处理。

(二)必须债权人知道夫妻对双方财产的约定,并且夫妻一方对债权人知道夫妻财产的约定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按照共同债务处理。

二、是以婚前、婚后分别以不同的条件来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一)原则上认定婚前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生活的的除外。换句话说就是夫妻一方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在婚前,但是夫妻一方把债权人的资金用于婚后家庭支出则属于共同债务。

(二)原则上认定婚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夫妻一方能够举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或者夫妻一方能够举证证明债权人知道夫妻对双方各自财产的约定则属于个人债务。

三、夫妻一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