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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和个人财

发布者:孙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936人看过

根据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笔者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进行梳理、整理后,归纳如下:

一、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存续期间,如无特别约定,下列法律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

根据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根据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2)生产、经营的收益;

主要包括: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有限公司的出资额、合伙企业的出资额、独资企业中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根据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3)知识产权的收益;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2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根据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六)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八)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九)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第2款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十)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婚姻存续期间夫妻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婚姻法第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婚姻法第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第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此条一款需明确(1)结婚前;(2)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3)但是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此条二款需明确的条件(1)结婚后;(2)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3)但是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遗嘱中也可作同样的明确意思表示约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此条规定了三个条件:(1)结婚后;(2)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3)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现有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但是通常理解所谓归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妻在日常生活中一方特别需要而购买的生活用品或另一方在日常生活中不方便或者不适宜使用的生活用品,具体而言,大致包含以下内容:

一、仅限于生活的用品,指夫妻日常生活中所需的物品,一般不指不动产、存款、无形财产,但不包含职业需而购置的手提电脑、交通工具等。

二、财产价值不大,不属于贵重财产的日常生活用品,如鞋、帽、衣服及有些价值不大的图书、手机、专用的佩物、饰件等。

三、仅限于享有所有权的一方专用的物品,即夫妻一方特有的财产。

四、仅限于该生活用品由一方的单独利益使用的,如化妆品,但由一方使用,而为家庭生活共用服务的除外,如因妻子单独使用的洗衣机、吸尘器等不能列入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由夫妻双方约定的、归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确定那些物品是归夫妻一方专用的物品,应视其财产价值和使用方的受益情况,不能只看该物品归谁使用而定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此外,在无法确定为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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