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延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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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王XX、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林延江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3日 9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XX与被告王XX、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XX、王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尚欠原告的借款本金133336.00元及利息16000.00元,并判令被告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7月21日,原告与被告王XX、王XX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借款金额为200000.00元整,还款分期的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14年7月21日至2015年7月20日止。合同还约定了借款用途、还款方式、违约责任、争议管辖法院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发放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全部偿还借款本息。
被告王XX、王XX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1日,二被告与案外人冠XX公司签订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案外人冠XX公司向二被告推荐与特定的出借人签署借款协议,借款200000.00元,二被告向冠XX公司支付服务费24000.00元,该款由被告于原告向其提供借款本金时一次性支付给该公司。同日,二被告与原告刘XX签订《借款协议》(后附还款管理服务说明书),约定:二被告向原告刘XX借款200000.00元,还款期限自2014年7月21日至2015年7月20日止,分12个月偿还,每月偿还本息为18667.00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借款付至被告指定的王XX银行账户名下,任一借款人对全部借款负连带清偿责任;《借款协议》还约定,若借款人(被告)晚于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还款日还款,应向出借人(原告)支付罚息和逾期违约金。罚息和逾期违约金计算方法如下:(1)逾期违约金:如未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还款时间足额还款,则按照当期应还本息的10%计算,每期单独计算;(2)罚息:每日按当期直至借款期结束的应还本息的0.05%收取罚息,每期单独计算。同日,二被告出具了收款确认书,载明收到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0元,收款方式为银行转账。同日,原告向二被告指定的王XX账户转入176000.00元,冠XX公司出具了收取服务费24000.00元的收据。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借款本金133336.00元及借期内利息1600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刘XX向本院递交的《借款合同》、电子银行实时转账交易回单、《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冠XX公司收据、《还款管理服务说明书》、《收款确认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刘XX与被告王XX、王XX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履行归还义务,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利息和违约金等的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虽出具收款确认书载明收到借款本金200000.00元,但同时载明收款方式为银行转账,本案银行转账金额为176000.00元,本院确认原告实际向被告支付借款本金176000.00元。原告向冠XX公司支出的服务费24000.00元,属另一法律关系,原告可依法另案主张。原告请求被告偿还的本金133336.00元应扣除上述24000.00元,为109336.00元,其请求被告支付借款期内尚欠利息16000.00元,并要求被告自2015年7月21日起,按被告实际所欠借款本金,以年利率24%计算支付违约金等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主张,未超过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XX、王XX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刘XX借款109336.00元及借期内的利息16000.00元,合计125336.00元;
二、被告王XX、王XX自2015年7月21日起,以所欠借款本金109336.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向原告刘XX支付逾期还款期间违约金等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刘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86.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3976元,由原告刘XX负担286.00元,被告王XX、王XX负担369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林延江律师,执业于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18683019891。自执业以来,以诚信为本,最大程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泸州
  • 执业单位: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520********69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