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管先生反映,四年前,他在网上看到本市一家公司的招聘启事前去应聘。公司录用他后,就与他签订了两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为20000元。
合同到期后,公司提出与他再签订一份2年期的劳动合同,工资维持不变。他同意了。他认真干活儿,公司每月按时发放他工资,一切都很顺利。
谁知,几天前,公司人事部突然通知他去谈话。人事经理告诉他,他的劳动合同到4月底就到期了,公司原本是不想和他再签劳动合同的,但是因为他手里的项目还没有结束,所以公司准备再和他签半年期的劳动合同。不过,因为项目已接近尾声,工作量不是很大,所以他的工资要降一降,降到每月15000元。
他当即表示不能接受降薪。人事经理就说,如果这样,公司就不能再和他签订劳动合同了。他对此也没有异议,只是询问了一下公司准备给多少终止补偿。
因为他曾听人说起过,公司不要职工,要给职工“N+1”甚至“2N+1”的补偿。人事经理却说,法律规定的,职工不愿签订劳动合同,是没有补偿金的。
签了合同,就意味着自己要降薪;不签合同,自己也拿不到补偿,怎么算自己好像都吃亏了。这份新合同到底要不要签呢?他很是纠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