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于2017年6月入职某游戏公司任UI设计总监,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月工资按公司薪资标准执行。现双方因工资支付情况、解除决定合法性存有争议并诉至法院。
针对工资标准及支付情况,双方各执一词。文化公司则主张陈先生月工资2万元,均已足额发放陈先生账户并就此提交转账记录为证。陈先生主张,除该部分工资外,另有5000元工资游戏公司会在同日以另一培训中心名义支付至本人名下建设银行账户内;而该培训公司是游戏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大股东袁某母亲方女士名下的企业。
为此,陈先生提交了建设银行明细、游戏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使用139手机号向其索要建设银行账户信息的手机短信、游戏公司与培训中心工商注册信息为证。
案件审理过程中,因游戏公司对陈先生的主张均不予认可,法院调取了工商注册信息中留存的袁某及方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并依法追加了培训中心参与诉讼。至此,游戏公司人认可袁某与方某之间的母子关系,认可139手机号为公司法人代表袁某所有。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采信了陈先生的主张,认定陈先生月工资标准为2.5万元,并据此核算、判决游戏公司向陈先生支付工资差额。
法官释法:
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会结合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及证据情况,对于劳动者的工资标准进行判定。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游戏公司主张陈先生月工资2万元,虽游戏公司的主张与其公司提交的银行转账付款记录相符,但:陈先生所提交的短信证据足以证明游戏公司法人代表袁某曾向陈先生索要建设银行账户、陈先生所提交工商信息及双方陈述足以认定游戏公司法人与培训中心股东间存在母子关系,陈先生所提交银行明细足以说明两公司在款项支付上具有同期性。因此,此时应由游戏公司、文化公司对此作出解释说明并提举证据,否则就需承担不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