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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已婚谎称未婚入职构成欺诈吗?

作者:林振富律师时间:2018年09月1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70次举报


员工已婚谎称未婚入职构成欺诈吗?

基本案情


徐某于2008年5月26日登记结婚。


2011年1月,徐某入职某科技公司,从事产品推广。双方签订了自2011年1月4日至2014年1月3日的劳动合同。


入职前,徐某填写了用人单位的求职表,在婚姻状况一栏,其填写为“否”,并签字确认其所填写的各项内容保证真实,本人如有不实或隐瞒,愿自动离职(该内容为表格的格式条款)。


2012年3月12日,徐某因先兆流产住院,向公司请假至2012年3月29日,并将请假条邮寄给某科技公司人力负责人。


2012年3月30日至2012年4月9日,徐某因先兆流产仍需休息,通过电话向公司人力负责人请假。


2012年4月9日,该科技公司向徐某邮寄了《关于徐某自动离职的说明》,通知徐某因其在2012年3月30日至2012年4月6日期间连续旷工5日,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视为自动离职。


徐某认为公司行为系违法解除,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某科技公司主张徐某入职是以未婚身份填写求职表,但实际上已经登记结婚,未能如实告知公司真实信息,构成对公司欺诈,其行为已经属于自动离职。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徐某系因生病未能出勤,并已通过电话向公司人力部门的负责人请假,不属于无故旷工,因此不构成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


徐某在入职时隐瞒了已婚事实,是对其自身情况的虚假陈述,法院对这种不诚实的行为予以批评,但某科技公司并不因此而享有即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徐某的婚姻状况并非其应聘产品策划、推广岗位的基本职业资格,亦非其履行职务的实质性要件,更非其能够胜任工作的决定性因素。


徐某的婚姻状况与其履行劳动合同无关。对无关事项的隐瞒并不会使用人单位作出错误判断,进而违背真实思表示而订立劳动合同,徐某的行为并不构成欺诈。


某科技公司解除与徐某的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裁判要点


我国法律保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劳动者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女性的婚姻状况并非从事工作的实质性要件,也非企业进行正常营运的合理需要,更非应聘所需的基本职业资格,属于与劳动合同不直接相关的事项。


用人单位在录用和使用人员过程中,不应对已婚女性和未婚女性实行差别对待,应保证所有女性享有平等的就业权。


  东莞劳动工伤专业律师,本律师九年来一直在东莞致力于为劳动者代理各种劳动案件和工伤事故的委托,不论是在私人工地,还是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0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