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您好!关于贵司女高管健身费报销问题,回复如下:
1.从依据方面看,关于健身费的具体发放条件,特别是健身费在产假、病假等期间如何支付问题,贵司并没有与员工有明确的约定或在制度中有明确的规定,未见有按照实际出勤日或按比例折算的规定或约定;
2.从实操方面看,贵司允许员工每年在1万3的额度内实报实销,对于报销时间没有具体限制,报销的内容包括健身费、场地费和教练相关培训费用等。也即,员工提交了当年度限额范围内、符合要求的发票,贵司就支付相应的健身费。现阶段,如果女高管休产假后提交符合限额的发票,贵司找不到按比例折算的操作惯例;
3.从健身费的目的来看,是缓解高管工作压力,提高高管身体素质。因此,高管用于健身,恢复或保持健康体魄即可。从此点来说,产假之后的女性高管,更需要加强锻炼,提高体质。女高管在限额范围内提交发票申请报销,应当是相对合理的;
4.在不改变现有健身费操作模式的情形下,如此case中按比例折算,未来操作将限于被动和不公平。如果女员工没有怀孕生育,公司在当年度年初报销了健身费之后,过段时间女员工怀孕生育,贵司是否扣回健身费?同理,如果其他员工当年度已经报销健身费,之后请了好几个月的病假,贵司是否也会扣回健身费?
综合以上几点,现阶段基于贵司健身费支付现状与管理,不建议贵司针对该女高管产假期间健身费进行折算。建议在贵司1.3万限额内,根据员工提交的发票进行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