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难免会发生搬迁、合并、分立等情况,对员工而言,变更工作地点较为常见,企业搬迁往往是由于生产线转移、企业订单外包、追求更便宜的厂房租金或其他原因导致的。
今天我们就来谈谈,员工面对企业搬迁应怎么做呢,辞职是否可以拿到经济补偿金呢?
★某网友:
小宝,我一闺蜜在深圳龙岗一家工厂上班,昨天跟我说工厂通知他们月底前搬迁到惠州,哎,以后想见面就没这么方便了。如果她不愿意随迁,有什么方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来,我们来一起案例来解释这个搬迁问题!
案例回顾周某曾在连云港某电子有限公司任操作工班长。去年5月11日,公司因发展需要将产线搬迁,并通知他会安排厂车免费接送。如果因为个人原因无法到新厂区上班的员工,可以选择到原厂址附近上班,但只能转岗,待遇不变。周某于5月18日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后,再没有到公司上班。周某通过省12333调解平台请求调解:1.要求公司支付工作三年期间的工作日、双休日加班工资70200元。2.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13380元。
周某可以拿经济补偿金吗?周某认为,公司突然告知搬迁,三种办法由职工选择:
1.公司安排车辆接送上班。
2.到原厂址附近上班,但因原岗位已没有,只能转岗但待遇不变。
3.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职工选择解除劳动合同视为与公司达成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自己要求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电子公司却认为,已经向周某提供了前二种方法的合理选择,公司并不想与周某解除劳动合同,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公司不应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分析:
单位有自主经营权,其因生产发展的需要而将生产线整体搬迁是企业正常经营行为。
作为变更地址的补救措施,公司提出了三条解决措施。特别是第三种解决途径,虽然电子公司没有明确“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是由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属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无论是周某选择了换地点上班或者从事与原岗位不同的新岗位,都会对周某产生一定不利影响,且该公司也明确向周某提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周某选择解除劳动合同应理解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电子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专家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由电子公司支付周某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5000元。
员工面对搬迁应该这样做!一、注意劳动合同是否约定工作地点
企业搬迁在劳动合同中表现为工作地点的变更,《劳动合同法》第35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劳动者应注意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地点”的约定,如“工作地点”约定为“深圳市”,公司搬迁原则上应不能超出深圳范围,否则属于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考虑到用人单位享有用工自主权,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变化及劳动者的工作情况调整其工作地点,劳动者应服从公司安排”或类似的表述,且经劳动者签字确认,除企业滥用权利任意调整工作地点外,一般视为调动有效,劳动者在这种情况下较难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别灰心,如果不满足以下两种情况,还是可以主张的噢!
二、留意企业搬迁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 企业在搬迁过程中,必须履行以下两个程序:
1、公示。企业应以《搬迁公告》或其他书面形式确保告知每位员工搬迁的事由,搬迁时间等相关内容。
2、征求意见。征集员工的意愿,区分愿意与不愿意随迁的员工,并制定不同的安置方案。
实务中,存在不少企业口头告知员工搬迁或者强令搬迁的情况,这种搬迁是存在程序瑕疵的,也是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的重要理由。
三、搬迁是否对自身造成严重影响2017年8月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第九条规定:“因企业搬迁引起的劳动合同履行问题如何处理:企业因自身发展规划进行的搬迁,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予以支持。
但如企业搬迁未对劳动者造成明显的影响,且用人单位采取了合理的弥补措施(如提供班车、交通补贴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充分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简单来说,企业搬迁,协商不一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支持;企业搬迁未造成明显影响,且企业提供了弥补措施,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