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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员拒绝催费时拍业主正面照并上传,被开除,结果…

2018-04-28
2018年04月28日 | 发布者:林振富 | 点击:682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物管员拒绝催费时拍业主正面照并上传,被开除,结果…俞阿姨、黄阿姨都是上海浦东周浦一家物业公司的员工,在芦潮港一个小区内任物业管理员。  两人在诉状中称,2016年8月11日,公司发出通知,要求管理员加大上门收费力度,规定


物管员拒绝催费时拍业主正面照并上传,被开除,结果…

俞阿姨、黄阿姨都是上海浦东周浦一家物业公司的员工,在芦潮港一个小区内任物业管理员。

  

两人在诉状中称,2016811日,公司发出通知,要求管理员加大上门收费力度,规定每人每天通过微信群上传10张与业主面对面收费的现场照片。

  

当天,俞阿姨、黄阿姨等管理员上报了照片,但公司表示照片不符合要求,必须拍到业主正面。由于这种做法引起业主强烈反感,第二天起,所有管理员均未能按照要求上报照片。2016814日,公司突然开除两名原告,理由是未能收满当天百分比的物业费,工作不积极,不能胜任而在816日,物业公司却自行废除了要求管理员上报照片的规定。

  

两名原告认为,公司工作安排不合理,无法推行,之后也自行废除了该要求,解除行为显然违法;且所有管理员都未能完成公司要求,单单开除两名原告,显为打击报复。因此,黄阿姨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4万元。俞阿姨起诉后,与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后申请撤诉。

  

物业公司称解除行为合法有效


物业公司辩称,2016810日,确实召开会议宣布了原告所称的新考核方式。同时要求,每个月的月底考核,考核排名前8位作为专职管理员,加500元绩效,考核不达标后7名不胜任管理员,作调动重新安排。


2016812日至814日,除休息的员工外,其余收费员均未按要求上传工作日报和照片。经公司管理人员及小区物业经理对上述人员分别警告后,其他收费员均陆续在813日、814日向公司领导汇报了当日的工作情况,但原告与案外人俞阿姨经警告仍拒绝上报工作情况,并继续鼓动其他收费员不要上传日报和工作图片,还对管理人员进行谩骂,态度极其恶劣。

  

物业公司称,公司员工手册第六章奖惩制度第二条中规定:无故不服从公司合理安排、无理取闹,影响他人工作、不服从管理,不服从分配,干扰管理者工作的,均属于丙类过失;凡员工首犯丙类过失,公司可视情节作出即时辞退处理。

  

由于原告拒不服从被告的合理工作安排,恶意违反劳动纪律,且在812日至814日期间擅自离岗旷工,公司根据相关规定,解除了与原告及案外人俞阿姨的劳动合同。

  

物业公司认为,解除行为合法有效,不同意原告诉请。

  

工作要求不合理法院判决支付赔偿金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物业公司解除管理员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被告以原告自入职以来不服从工作分配,完不成指派工作,工作不积极、消极怠工等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即应承担举证责任。

  

首先,被告方证人说,之所以只解除了原告与案外人俞阿姨的劳动合同,就是因为二人系本次事件的挑头者,然而,被告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原告存在煽动其他员工不报日报的行为。

  

其次,劳动者固然应当尽职尽责地完成工作任务,但该任务需以合理为前提。被告要求照片中体现业主正面形象,无论从生活经验、还是从业主自身对肖像、隐私、安宁等人格权益的需求来看,要求业主配合拍摄催缴物业费的正面照片,均难谓合法合理。可见,此项工作要求难以认定合理。

  

第三,812日、814日两天,原告及案外人未上传日报及照片,但并非个别行为。被告在未与原告沟通、未给予申辩机会的情况下,直接在微信群发布开除通告,在解除程序上亦较草率。且据证人所言,物业收费存在不确定性,原告这两天虽未收到物业管理费,但并不能直接证明其存在旷工。

  

据此,法院认定被告解除行为违法,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9947.22元。物业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目前本案已经生效。(王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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