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胎是“政府只请客不买单”?这个政策正在解决这个问题
2018-04-13
2018年04月13日 | 发布者:林振富 | 点击:6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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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产假延长,工资待遇不得降低为推进全面两孩政策,政府部门陆续推出了一些配套措施,各地通过修改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取消晚婚晚育假,相应增加产假和配偶陪产假。综合来看,各地区生育奖励假为30天至3个月不等,女职工可以
为推进全面两孩政策,政府部门陆续推出了一些配套措施,各地通过修改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取消晚婚晚育假,相应增加产假和配偶陪产假。
综合来看,各地区生育奖励假为30天至3个月不等,女职工可以享受的产假为128天至190天不等,最长的可以达到一年。
延长生育假期,出发点在于帮助广大职工更好地生育二胎,推动全面二孩政策这一国家战略的有效实施。
但是,休假期间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做法,无疑会加重用人单位负担,加大女性就业难度:
生育假期延长,意味着用人单位在法定产假之外需要支付更多的工资,单位用工成本必然增加;
如果同一时期怀孕和哺乳期女职工较多,用人单位的正常运转容易受到影响;
出于对怀孕和哺乳期女职工的保护,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和福利措施可能需要进行相应调整,如对怀孕达到一定期限的女职工进行调岗,设置专门的哺乳室、保障一定的哺乳时间等;
出于对女职工生育的顾虑,单位在招用女性员工时可能会有更多的担忧,在同等条件下更愿意招用男性员工,提高女性就业门槛;
对于女性自身,一方面生育意味着家庭成本的增加,另一方面也担心因为生育影响到正常就业和职业前景,一定程度上制约全面二孩生育政策的实施。
本次《意见》的出台,重在强化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功能,更好维护全面两孩政策下参保职工合法权益。表现在:
《意见》提出,要确保应保尽保,将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及职工纳入参保范围,确保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及时足额支付,杜绝拖欠和支付不足现象。
《意见》提出,生育基金支付不足地区,要及时调整费率;生育与医疗合并实施的统筹地区,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和统一征缴,并根据基金支出需求,确定新的费率。
由于不同地区支出需求不同,基金结余数额也不同,因此用人单位缴费率必然存在差异。
《意见》提出,保障基本权益,引导合理预期。应综合考虑基金运行和用人单位缴费等情况,规范支付期限和计发标准,确保基金可持续运行与待遇享受相对公平。
关于延长产假期间的工资支付,从各地规定来看,大部分地区规定,职工享受生育奖励假期间,视为正常出勤,由单位发放工资、奖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对于配偶陪产假,各地则统一规定由单位支付。
作为一种奖励性质的假期,延长产假最后却变成了单位买单,无疑对单位是一个沉重的负担,因此,应进一步发挥生育保险基金的作用。
《意见》强调,要确保法定产假期限内的生育津贴支付,探索多渠道解决生育奖励假待遇问题。至于如何解决,还需要各地政府部门出台更多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