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合同成立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赔——吴某等三人诉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人身保险时,保险公司在审核后同意其投保申请,并向其签发了保险单,双方保险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保险合同成立已经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赔,仍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审理法院: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7年11月22日第3版
2.保险合同成立已超过两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并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原告田中良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运城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保险合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法赋予了保险人合同解除权,但保险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二年)行使该权利,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成立已超过两年,无论投保人是否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都不得解除合同(约定的除外),并且还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案号:(2017)晋0830民初915号
审理法院: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09-29
3.投保人带病投保的保险合同成立已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再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周志敏诉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投保人带病投保,但保险合同成立已超过二年,保险人不得再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而应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