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
乘车“碰瓷”并使用暴力当场获取司机财物的构成抢劫罪——王忠强等抢劫案
【案例要旨】
行为人以乘车碰伤为由,当场对出租车司机采用殴打、威胁等方法强行索取对方身上部分钱财,使对方在出租车的狭小空间内处于被其威胁控制之下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的,构成抢劫罪。
【法院评论】
本案类似于人们通常所说的“碰瓷”,以坐车被碰头为由,借机索取钱财。对于本案来说,从其行为特征上来看,其犯罪手段采用的是暴力,如不给钱便打人、砸车;威胁的方式是直接的、面对面的,由被告人直接向被害人本人发出;威胁的内容是以暴力对被害人人身实施打击;财物是当场取得的。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本案既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又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
本案区分的关键一是取得财物的手段,靠的是暴力还是讹诈,二是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是否事实上受到了限制。从作案时间上来看,两次都是在深夜,除了双方当事人以外,很少有行人,被害人直接处于被告人控制之下,孤立无援;从作案的空间上来看,两次都是让出租车开到比较僻静的小路边,开始作案;从双方的人员构成来看,被害人一方只有一人,年龄较大,而被告人一方有四人,年龄大都在20至30岁之间,正值壮年;从作案的手段来看,一人假装碰头,对被害人人身实施暴力。对车辆用石头砸击,另外几人一方面假装劝解,从中调和,另一方面看住被害人不让其走脱。综上,可以看出,暴力是取得钱财的主要手段,假装碰头,只是一个缘起、由头,不是取得钱财的主要原因。深夜在僻静的小路边,被害人一人在出租车内处于四被告人的掌控之下,不给钱显然是不能走脱的,其人身自由事实上受到了限制。因此,本案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具有当场性、暴力性和公然性。但本案和典型的抢劫罪有明显的区别,一是暴力的程度较低,只是使用了轻微的暴力,没有造成被害人人身伤害,二是取得财物的数量,比较少,没有穷尽被害人身上所有的财物,只是让被害人交出部分钱财了事。反映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量刑时应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