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是广东中山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一名工作20多年的老员工,任职期间从事车间电瓶车运输操作工作。
2016年9月9日,梁某因身体不适眯眼闭目休息,却被公司作出严重纪律处理,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拒绝支付任何赔偿。
梁某认为自己因生病,只眯眼休息了5分钟,行为轻微,不存在严重违纪。并且员工手册中,对上班时间睡觉的给予书面警告处理,而不是直接开除,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于是,梁某将公司告上法庭。12月25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用人单位解除行为属于违法,应赔偿员工151261.3元。
本案的核心在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很多HR也会常遇到解除劳动的法律风险,那么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我们应注意哪些呢?
具体说明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劳动法》中,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作出了明确的界定,以下几点千万要注意!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最常遇到的就是上述情况中的: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丧失劳动力的;在医疗期内的;三期女员工三种情况。
除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外,《劳动法》也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无误,但没走对程序,也会承担法律风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在出现上述三种情形时,用人单位虽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在更多实操中,用人单位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方式。因为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通知”后,劳动者仍会“留任”一个月,用人单位仍需支付一个月工资。
结果是同样都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但劳动者“留任”的这个月,也有可能出现意外变故,让用人单位承担意外的法律风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四十七条规定:
1.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在这里还需要注意两点:
1. 这里所称劳动者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 赔偿金应该分两段来计算。如果员工是在2008年1月1日前入职,则从用工之日起到2008年1月1日,按经济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的赔偿金;另一段从2008年1月1日到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日,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仅是对员工负责,也是对公司负责,所以HR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各个细节,规避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