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于2013年1月18日进入某技术公司处担任财务控制部经理一职。2015年12月3日江某休完年假后上班,得知自己已经被开除。开除的理由是江某将给河北某公司的2000万应付账款列为了其亲属公司的应付账款,公司认为该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对此,江某称上述财务操作受上级指示,公司多部门联合参与,并非财务秘密进行,与自己无关,且自己并未从中受益。江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主张恢复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该案件经过仲裁、一审、二审,江某的主张均未得到支持。
明明是上级的指示,为何却是财务被开除,法律上如何理解?笔者认为,如下几个问题值得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