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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受上级指示做假账,被解雇的财务是无辜的受害者吗?

2018-01-05
2018年01月05日 | 发布者:林振富 | 点击:1752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例评析】受上级指示做假账,被解雇的财务是无辜的受害者吗?江某于2013年1月18日进入某技术公司处担任财务控制部经理一职。2015年12月3日江某休完年假后上班,得知自己已经被开除。开除的理由是江某将给河北某公司的2

【案例评析】受上级指示做假账,被解雇的财务是无辜的受害者吗?

江某于2013年1月18日进入某技术公司处担任财务控制部经理一职。2015年12月3日江某休完年假后上班,得知自己已经被开除。开除的理由是江某将给河北某公司的2000万应付账款列为了其亲属公司的应付账款,公司认为该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对此,江某称上述财务操作受上级指示,公司多部门联合参与,并非财务秘密进行,与自己无关,且自己并未从中受益。江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主张恢复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该案件经过仲裁、一审、二审,江某的主张均未得到支持。

明明是上级的指示,为何却是财务被开除,法律上如何理解?笔者认为,如下几个问题值得关注:


举证责任

劳动者受上级指示工作,一般情况下是通过口头告知,现较多的是通过邮件或者微信。财务人员主张违规行为系上级指示,在证据的提供上较为困难。即使邮件和微信保留记录,但是邮件截屏复印件和微信截屏复印件的证明力较弱,且证据形式不易被法官认可。受到上级重要指示,最好能保留上级签字的书面材料。

表见代理

财务人员遵照上级指示做账,若上级具有财务管理权限,则属有权代理,上级指示可视为公司行为。若上级没有财务管理权限,但财务人员却善意地相信其具有,可构成表见代理,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即上级指示视为公司行为。上述案例中,如果上级指示被认定属于公司行为,则本案的结果可能将会不同。

责任认定

财若劳动者有证据证明违规行为确属上级指示,是否可因此免受处罚或减轻处罚。财务是公司的重要部门,作为财务人员应当对用人单位有高度的责任感,应当坚持独立、客观、严谨的工作态度,在处理相关事务时应当不偏不倚,对有关事务的调查、判断均应当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尤其是涉及到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不应当受个人主观好恶以及上级领导意见的左右。

公共利益

《劳动合同法》调整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更多的属于私权的范畴,然而财务做假账从行为已经突破私权的范畴,进入公共利益的考虑视野。当上级指示损害公共利益时,劳动者应坚持底线原则,以公共利益为首要选择。

结语


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合规正在成为越来越多企业对外经营和对内管理的重要诉求。然而,合规并非仅仅是对用人单位的要求,也是劳动者的当然义务。尤其是当违规行为侵犯到公共利益,即便源于上级指示,也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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