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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船人的船舶留置权是否因丧失船舶占有而消灭?

作者:林振富律师时间:2017年12月2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39次举报

修船人的船舶留置权是否因丧失船舶占有而消灭?

1.船舶修理合同中,修船人在船舶被他人侵占后仍可基于物上请求权对该船主张船舶留置权——台州市园山船务工程有限公司诉舟山宏浚港口工程有限公司、舟山市安达船务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船舶修理合同的委托方并非船舶所有人,不影响修船人在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依法留置所修船舶;修船人在船舶被他人强行取回时,虽未形成到期债权,但因发生了债权不能实现的危险,合同履行期依法提前届至,故侵权行为发生时修船人对该船享有留置权;修船人在船舶被他人侵占后,虽丧失对船舶的占有,但仍可基于物上请求权对该船主张船舶留置权。

案号:(2015)浙海终字第3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2016年第1辑(总第32辑),贺荣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3月出版

2.修船人在未收到到期修船费时对于法院扣押的仍在其占有下的船舶有权行使留置权——王吉石诉通达经营部等船舶修理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修船人在未收到到期修船费时对于法院扣押的仍在其占有下的船舶有权行使留置权。法院因与修船人无关的其他纠纷在修船厂扣押船舶,不能使修船人丧失其本应享有的船舶留置权。

3.船舶修理结束后脱离修船人占有的,可认定修船人不再享有船舶留置权——舟山富生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与宜昌市鑫隆船务有限责任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船舶修理结束后脱离了修船人的占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认定修船人对船舶修理款所享有的船舶留置权自其不再占有被修理船舶时归于消灭。而后修船人因修船再次占有船舶时,仅能就本次的船舶修理款主张船舶留置权。

案号:(2015)浙海终字第145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5.12.3

· 专家观点

1.船舶留置权是否因丧失对船舶的占有而消灭的认定

我国《海商法》明确规定,“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有关船舶担保物权的国际公约也存在着类似的规定。关于留置权因丧失占有而消灭的问题,我国民法学者认为,“因侵权行为以外的原因而丧失对留置物占有的,留置权归于消灭;因侵权行为而致使债权人丧失留置物的占有,非确定的占有丧失,留置权并不当然归于消灭,债权人诉请回复占有而重新取得占有的,留置权仍有效存在。唯有债权人不能诉请回复占有或者诉请回复占有而不能重新取得占有时,留置权归于消灭”。就船舶留置权而言,船舶留置权人对船舶的占有属合法占有,当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丧失对船舶的占有时,船舶留置权人应当可以根据有关船舶扣押的法律规定申请扣押有关的船舶,以恢复对船舶的占有,从而使船舶留置权得以保全。同时,如果船舶留置权人不能通过合法的方式恢复对船舶的占有,则船舶留置权将归于消灭。

(司玉琢主编:《海商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70页。)

2.船舶被法院扣押后,修船人仍享有船舶留置权中就船舶拍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首先,船舶扣押在法律规定上与船舶留置权的优先受偿权不存在冲突。与属于实体法的船舶留置权不同,船舶扣押属于程序法范畴,可能是保全程序,也可能是执行程序。就保全程序中的船舶扣押而言,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法院通过船舶扣押限制被请求人(即债务人)对该船舶进行经营和处分,目的是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以确保扣船请求人的民事权利在裁判文书生效后得以履行。修船人并非船舶扣押的被请求人,而是船舶扣押法律关系之外的第三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海事请求保全可以限制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对船舶主张担保物权。如船舶附有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虽船舶被扣押,优先权人和抵押权人仍可申请在船舶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虽然船舶留置权人继续占有船舶的权利与船舶扣押后法院对船舶的占有相冲突,同时,船舶留置权人申请拍卖船舶的权利与扣船请求人申请拍卖船舶的权利相冲突,但船舶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与船舶扣押没有任何冲突。因此,修船人有权就其修船费主张船舶留置权的优先受偿权。同理,执行程序中的船舶扣押也不影响修船人对修船费的优先受偿权。

其次,船舶扣押不剥夺修船人对修船费的优先受偿权在实践中有积极的意义,不仅对修船人有利,对扣船请求人也利大于弊。船舶扣押后,当委托修船人放弃船舶时,船员都会离船。法院或海事请求人要想移泊船舶,需要另找船员、补充燃油,或找拖船,费时费力,费用又高,新船员对被扣船舶也不熟悉,一旦航行中发生碰撞、搁浅、触碰等海上事故,扣船请求人的债权可能得不到充分的清偿,可见船舶移泊的费用和风险都很大。考虑到这些问题,船舶通常会继续停泊在修船厂,并在修船厂就地拍卖,即仍处于修船人的保管之下。法院和扣船请求人一般不熟悉船舶,扣船后很难保证船舶不毁损、不贬值,只有修船人有人力、物力和技术保证船舶在拍卖前基本不贬值。如果不保护修船人对修船费的优先受偿权,修船人就不会积极地保护船舶并减少损失,甚至会扩大扣船成本,可能使其他债权人包括扣船请求人的利益遭受损害。因此,法院在扣船后保护修船人对修船费的优先受偿权有利于其他船舶债权的实现。另外,因与修船人无关的其他纠纷在修船厂扣押船舶,就使修船人丧失本应享有的船舶留置权,有悖公平。

如果法院扣船导致修船人丧失船舶留置权,还可能会引起债务人恶意扣船的行为,即当委托修船人不愿支付修船费,又怕修船人留置船舶时,可以在修船费清偿期到来之前找一个他的债权人,如船员、供油商、货主、银行等,让其申请扣船,使修船人的船舶留置权无法实现,从而损害民法的公平正义与对等正义原则。

(孙光:《船舶扣押后的船舶留置权问题分析》,载《人民司法(应用)》2008年第13期。)

3.对《物权法》中留置权“因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而消灭”的解读

留置权产生的前提条件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合法占有。留置权人的这种占有应当为持续不间断的占有,否则,留置权就会因占有的丧失而消灭。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均对此作了规定,例如日本民法典规定,留置权因占有丧失而消灭。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规定,留置权因占有之丧失而消灭。我国担保法对此未作规定,但我国海商法第25条第2款规定,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此外,我国的司法实践也承认,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时,留置权消灭。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114条和87条中明确规定,留置权人将留置物返还给债务人后,以其留置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条在总结国内国外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明确了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财产的占有是留置权消灭的原因。需注意的是,若留置权人非依自己的意愿暂时丧失对留置财产占有的,留置权消灭,但这种消灭并不是终局性的消灭,留置权人可以依占有的返还原物之诉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留置物而重新获得留置权。

(王胜明主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511页。)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十五条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百三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二百四十条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第二百四十五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东莞劳动工伤专业律师,本律师九年来一直在东莞致力于为劳动者代理各种劳动案件和工伤事故的委托,不论是在私人工地,还是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0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