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劳动法学的研究建立在对劳动关系从属性的认识基础上,针对“强资本、弱劳工”的现状,确立“保护劳动者”的原则,这是劳动法学界达成的基本共识。和谐劳动关系可以说是劳动关系的一种平衡状态,目前,我国仍存在矿难、工伤频发、大面积欠薪等现象,这说明我国劳动领域中还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不和谐或不平衡的问题。笔者认为,作为社会法家庭的重要一员,劳动法立法的根本目的应当是保护“劳动关系中的弱势群体”。首先,劳动法只能调整劳动关系,因此法律必须明确对“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其次,劳动法作为社会法,以“倾斜立法,保护弱者”为调整手段,因此必须找准“弱者”,排除“强者”,否则以“倾斜”为主要特征的法律就难免会导致 “以正义之名”行“非正义之实”的不公后果。这就需要法律设定“弱者”和“强者”的判定标准;最后,由于劳动法律对于调整高管劳动关系的立法空白,实务中频频出现问题,因此,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劳动法上给予特殊对待是很有必要的。本次《劳动合同法》修订,在《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上要体现对劳动者分层规范的原则,以体现对不同层次劳动者劳动关系的准确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