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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作品剽窃的相关裁判规则

2017-09-27
2017年09月27日 | 发布者:林振富 | 点击:559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认定作品剽窃的相关裁判规则1.认定作品剽窃应当考察被诉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丁运长诉常照荣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本案要旨:不同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剽窃的衡量标准是被诉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作品之间主题不同、内容不同,被诉侵权人仅

认定作品剽窃的相关裁判规则

1.认定作品剽窃应当考察被诉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丁运长诉常照荣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不同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剽窃的衡量标准是被诉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作品之间主题不同、内容不同,被诉侵权人仅在作品中综述前人作品的研究进展、试验方法,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来新的思路和见解,不构成对前人作品的剽窃,不能认定为侵权行为。

案号:(2010)豫法民三终字第46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201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


2.以抄袭方式把别人的作品或语句抄来当作自己的,构成剽窃——黄天源诉内蒙古大学出版社、广西壮族自治区外文书店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剽窃他人作品的,属侵权行为,而剽窃,包括以抄袭方式把别人的作品或语句抄来当作自己的。抄袭可能是对他人作品全部内容的抄袭,也可能是对他人作品部分内容的抄袭,均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案号:(2009)桂民三终字第48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


3.古文点校本的剽窃判定与现代文字抄袭、剽窃判定的标准不同——北京一中院判决中华书局诉汉王公司著作权侵权案

本案要旨:古文点校本等对古籍进行整理的成果,是后人必须参照学习的对象,这是文化传承与发展的必然,这种情况与一般意义上的文字作品被参照的情形不同。因此,对于各版本的古文点校本彼此之间是否构成抄袭、剽窃乃至实质性近似,其判断标准不能简单照搬用于一般意义上的文字作品的比对方法和比对标准。

案号:(2011)一中民终字第6393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2年4月26日第6版


4.把他人作品据为已有,仅将个别部分略作变动、没有创造性劳动的,构成剽窃他人作品——杭州某有限公司诉宁国某股份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案

本案要旨:作品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使用他人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若非依法合理使用并支付相应的报酬,应当征得相关权利人的许可或同意,创作作品应具有独创性,否则,如果作品与他人依法已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具有实质性的相似且有实际上的接触可能,即构成著作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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