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律法规等规则的不明确,至于故意造成的损失是否需全额赔偿并未明确,但至少非故意的尤其非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肯定不用全赔。
理论上在生产经营当中,劳动者的报酬只是其产生的价值的一部分,其余部分都成为了用人单位的利润。而劳动者所造成的损失,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风险,既然是生产经营风险,就不应由员工来承担。还有一个理由就是,企业对于员工和企业的生产经营本也有经营和管理的义务,员工非故意所造成的损失,也和单位的管理不足有关,单位理应承担部分损失。所以说,一般来说,只有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才可以要求赔偿。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该规定也只是规定造成损失要赔偿,但比例怎么定并没有明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对此则有明确规定:5.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用人单位能否在劳动合同解除后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在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后要求劳动者一次性赔偿的,予以支持。劳动者应承担赔偿数额根据劳动者的过错程度等具体情况酌情确定,且不得把属于用人单位应承担的经营风险扩大由劳动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