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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总结:民间借贷裁判规则6大要点,太!重!要!了!

2017-08-16
2017年08月16日 | 发布者:林振富 | 点击:40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  全新总结:民间借贷裁判规则6大要点,太!重!要!了!  民间借贷已成为继婚姻家庭后第二大民事纠纷类型,2015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所引起的“万众瞩目”也就

  全新总结:民间借贷裁判规则6大要点,太!重!要!了!

  民间借贷已成为继婚姻家庭后第二大民事纠纷类型,2015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所引起的“万众瞩目”也就不难理解。《规定》中的条文虽仅仅三十三条,但其对于市场上日益繁荣的民间借贷市场影响是巨大的,对于固守多年的裁判理念和规则更是极大的突破。

  ▌一、“四倍”已成历史,请记住24%、36%

  利率的规制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故对于民间借贷利率与利息的规定是新规定的焦点所在,毕竟为人熟知的“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已经是二十多年前的产物。征求意见稿中就此问题提出了三种意见,主要是围绕着“采用固定利率还是浮动利率”和“超出法定标准部分的处理”两大问题。

  《规定》最终采用了固定利率,并划分出“两线三区”:

  【两线】

  1)24%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为年利率24%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不能超过年利率24%

  2)36%利率超过年利率36%部分——无效

  【三区】

  1)司法保护区(≤24%)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2)自然债务区(24%-36%)

  借贷双方若约定的利率区间在24%至36%之间,则超过24%的利息部分,属于自然债务。如果已支付该部分利息,属自愿履行范畴,不能请求返还;如果尚未支付该部分利息,请求借款人支付的,不予支持。

  3)无效区(36%+)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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