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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辞而别,公司扣一个月工资?

2017-08-11
2017年08月11日 | 发布者:林振富 | 点击:556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我不辞而别,公司扣一个月工资?小郭是一家企业的销售人员,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小郭不用受公司考勤的约束,但公司如有相关会议,则需回公司参加。最近两个月,小郭业绩不佳,公司通知其回公司开会,也未做回复。那么,小郭算自动

我不辞而别,公司扣一个月工资?

小郭是一家企业的销售人员,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小郭不用受公司考勤的约束,但公司如有相关会议,则需回公司参加。最近两个月,小郭业绩不佳,公司通知其回公司开会,也未做回复。

那么,小郭算自动离职吗,应该如何确认?我司可以按“自动离职扣除一个月工资”吗?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主张被用人单位口头辞退,而用人单位主张是劳动者自动离职,由用人单位就劳动者自动离职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的,由其承担不利后果。”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提供制作完备的考勤表来证明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的事实。


4、【视为自动离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岗连续超过十五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已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无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离开企业且在规定时限内不愿回企业的主观意愿;

2、未履行相关手续或虽履行了手续但未经企业批准;

3、超过规定的时限。


01


如何处理自动离职员工?

1、当员工不辞而别,根据合同上的文书送达地址,寄送《通知书》通知员工返回公司正常上班,如有特殊情况,应按公司请假流程办理,并告知逾期不返回的后果。


2、寄送《催告函》依据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缺勤达到一定天数解除劳动合同)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有建立工会的企业,解除前记得通知工会。


3、根据文书送达地址寄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最好寄挂号信,并注明所寄文件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以上操作,这样既尽到了用人单位的管理职责,也履行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程序,避免了劳动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或违法解雇的法律风险。


4.工资发放:

劳动者有依法劳动报酬的权利,无论员工是正常离职还是自动离职,企业均需支付其劳动所得。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地方法规有规定时间的,按规定)

如公司有规定离职工资本人领取现金的,可邮寄《通知书》到其合同中的地址(此文书送达地)通知其来领取工资,并留存好材料,后面就看员工是否过来领喽;未领,公司就暂存。


这里还要注意一点,关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类似“自动离职赔偿一个月工资”等违约赔偿的对劳动者是不起作用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二十二、二十三条分别为培训、竞业限制类的费用或赔偿)

02

自动离职有补偿金吗?

这估计是网友们比较在意的了!说走就走能否还顺带一笔经济补偿金呢?


如果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情形下,劳动者自动离职的行为属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若是在自动离职时,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系基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其自动离职的行为应当推定为因个人原因离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这时候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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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振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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