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的“缴费”,指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文件规定,视同缴费年限,指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以往国有或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也有双轨制,分为固定职工和合同制职工,固定职工相当于拿“铁饭碗”的职工。直到上世纪九十年代,国家劳动法颁布实施,全国各地企业陆续实行全员合同制,以往的“铁饭碗”职工,也要签订劳动合同,并全面实行养老金缴费制度。
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
此外,以下几种情况,经过认定,都可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