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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公司拒绝向法院提供通话纪录,罚50万

2017-08-10
2017年08月10日 | 发布者:林振富 | 点击:781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移动公司拒绝向法院提供通话纪录,罚50万利川市法院在审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中,死者孙某在为被告李某喷外墙漆的过程中,不慎从五楼坠落摔伤,因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向利川市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及众多目击者称死者在摔落

移动公司拒绝向法院提供通话纪录,罚50万

利川市法院在审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中,死者孙某在为被告李某喷外墙漆的过程中,不慎从五楼坠落摔伤,因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向利川市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及众多目击者称死者在摔落前曾与他人通话,情绪比较激动,被告遂向法院申请调取死者摔落前的通话记录,以此证明死者存在重大过失。

依据被告的申请,为查明案情,办案人员于8月1日前往利川移动公司调查取证,在与该公司综合部信息查询负责人唐某多次交涉中,唐某均以《电信条例》等部门规章、内部规定,上级部门不批准等为由,拒绝法院调查取证,拒不提供死者的通话记录。8月2日,法院传唤唐某再次向其说明拒绝调查取证将面临的法律后果,但唐某到庭后仍未认识到拒不配合法院查询的错误。

为维护法律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利川市法院依法对利川移动公司作出罚款500000元的处罚,对利川移动公司综合部信息查询负责人唐某作出罚款20000元的处罚。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神圣的法律不容许践踏,无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协助法院调查、执行的,都不能拒绝配合或采取其他方式对抗法律的权威,否则,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宪法》第40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调取“是否存在通话”的证据而不是“通讯内容”,不牵扯通话内容更不涉及个人隐私,因此调取记录具有法律依据。

另外,公安机关在调查刑事案件过程中,企业或个体如果拒不提供视频等证据资料,这种情况可能涉嫌阻碍执行职务甚至涉嫌妨害公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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