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24日,刘某入职某消防工程公司,担任水暖工一职。刘某在职期间,一直由公司股东、监事刘某某(同时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妻)的账户发放工资,每月发放工资6000元。2015年1月21日起,消防工程公司安排刘某休假。2015年2月28日,消防工程公司提出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了一份劳动合同、银行卡对账单、短信记录、电子邮件记录、通信记录以及部分工作资料。消防工程公司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申请对刘某提供的劳动合同中加盖的公章进行鉴定。经鉴定,该合同上的印章与消防工程公司在工商局档案中的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
本院认为,刘某提交的银行卡对账单、短信记录、电子邮件记录及工程施工资料等证据,足以证明刘某与消防工程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刘某提交的劳动合同上加盖的印章并非消防工程公司的备案公章,但该鉴定意见并不能否定双方的劳动关系。消防工程公司虽否认与刘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无法对工资支付记录、短信记录、电子邮件记录、工作资料等做出合理解释,法院对其否认劳动关系的辩解不予采纳。法院判决确认双方自2013年2月24日至2015年2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消防工程公司支付刘某拖欠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本院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消防工程公司主动支付了上述款项。
案例 06
在王某与某材料公司劳动争议案件中,王某负责给公司经理开车,其利用工作接触公司公章的便利,在自己准备的一份劳动合同上加盖了材料公司的公章。双方发生争议后,王某提交了该劳动合同。
因王某提交的劳动合同中手写的部分全部为王某自己书写,且合同内容与双方的履行情况明显不符,王某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结合双方办理的其他手续,本院未采纳该份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