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兼职被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于2005年2月入职某汽车配件公司,担任修理工。双方多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于2014年1月20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被告的《管理规章制度》作为合同附件。2015年4月20日、2015年5月3日,李某先后两次向汽车配件公司请休病假四周,并提交了加盖望京医院门诊办公室印章的两份诊断证明,均载有建议李某全休二周的内容。汽车配件公司对李某开假条的行为产生怀疑后,找到望京医院进行了调查核实。2015年5月7日,望京医院出具证明,证明经医院系统查询,没有李某2015年4月20日、2015年5月3日的就诊记录,李某的病假条并非该院开具。2015年5月19日,汽车配件公司做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李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李某认为汽车配件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本院认为,劳动者在依法享有劳动权利的同时,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李某使用伪造的医院假条请假,违反了基本的职业道德,同时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汽车配件公司依照规章制度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妥。李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04
在另外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张某在某纸业公司工作已十余年。2014年4月1日起,张某因抑郁状态休病假,此后一直向公司提交病假条,未回单位工作。张某休病假期间,纸业公司发现张某并未休假养病,而是从事出租车运营工作。2014年11月18日,纸业公司以张某欺骗公司休病假,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合同为由,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张某认为纸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张某采用开具休假证明的方式休假后,从事其他工作,严重违反了双方的劳动合同条款以及纸业公司的规章制度,纸业公司有权依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因此,法院驳回了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