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拍黄瓜”:被认定违法!罚款10000元
今天,一张“火锅店拍黄瓜被罚一万元”的图片在朋友圈疯传,引发网友纷纷吐槽。欢迎朋友圈分享,如涉及授权转载事宜,请与微信bestfch001联系。
这份广州市黄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广州市黄埔区川锅演义火锅店因在《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备注项目不包含从事凉菜加工销售的情况下,在经营场所生产销售“川北凉粉”“酸辣蕨根粉”“青椒皮蛋”“拍黄瓜”“开胃小木耳”等凉拌菜式,被广州市黄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没收违法所得139元,罚款10000元(人民币壹万元整)。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生产经营。许可证明文件应当悬挂在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原来,这家火锅店的经营范围不包括凉菜加工,结果他擅自私自拍黄瓜做凉菜,严重违法违规被罚款10000元。
这份《告知书》字面上显示,广州市黄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在“严格执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本应为老百姓的食药安全严格把关,多关注那些与老百姓食药安全有关的大事,比如毒奶粉、假药品、黑作坊、劣食品,而不是对一家火锅店拍黄瓜进行吹毛求疵、小题大做。欢迎朋友圈分享,如涉及授权转载事宜,请与微信bestfch001联系。
何X(广州市黄埔区XXXX火锅店):
何X(广州市黄埔区XXXX火锅店)在《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备注项目不包含从事凉菜加工销售的情况下在经营场所生产销售“川北凉粉”“酸辣蕨根粉”“青椒皮蛋”“拍黄瓜”“开胃小木耳”等凉拌菜式,从2017年5月1日至5月21日期间的销售收入139元。
你店(广州市黄埔区XXXX火锅店)违反了《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拟对你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139元,罚款10000元(人民币壹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到广州市黄埔区汇星路81号C栋六楼黄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
特此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