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小心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
2011年5月,在合同履行期内,用人单位以李先生年度累计两次书面警告处罚为理由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而李先生却对这两次书面处罚决定的真实性以及合理性产生质疑。2011年8月4日,用人单位在没有提供具体而有信服力的事实证明以及处罚依据的情况下,单方以电话通知的形式强行解除了与李先生的劳动关系,并且在没有履行正常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的情况下强行阻止李先生进厂继续工作。
仲裁请求
李先生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仲裁结果
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在没有处罚事实以及处罚依据的情况下,单方以电话通知的形式强行解除了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李先生没有得到正式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同时,用人单位在正式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强行阻止李先生继续进厂工作,这些行为严重侵害了李先生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违法解除与李先生的劳动关系,已经严重侵害了李先生的合法权益,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李先生经济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