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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司机非个别劳动法与集体劳动法

2017-06-27
2017年06月27日 | 发布者:林振富 | 点击:85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网约车司机非个别劳动法与集体劳动法我国劳动法并未对“劳动者”这一概念作出定义,但可以结合《劳动法》规定的年龄要件以及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成立劳动关系的情形,大致归纳出我国个别劳动法之“劳动者”的概念内涵:即年满16周

网约车司机非个别劳动法与集体劳动法

我国劳动法并未对“劳动者”这一概念作出定义,但可以结合《劳动法》规定的年龄要件以及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成立劳动关系的情形,大致归纳出我国个别劳动法之“劳动者”的概念内涵:即年满16周岁,无论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适用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其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的法律主体。这一概念体现了劳动者的从属性理论。


劳动关系的核心是劳动者提供之劳务与用人单位给付之薪资的交换关系,由于双方经济实力的不对等,且劳务给付具有人身性与专属性,劳动者进入劳动关系之后,其劳务给付的内容与方式均需接受用人单位的指挥监督,因此,从属性是劳动者的重要特性。理论上,劳动者的从属性主要包括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与组织从属性。人格从属性是指“雇主将劳工纳入其事业单位组织并指示、决定劳工劳务给付地、给付时间、给付量与劳动强度、劳动过程”,“又在劳工有妨碍企业生产秩序或企业运作之情形时,雇主更得予以惩罚,以维护企业之正常生产与运作及资方经营管理之权威”。经济从属性主要表现为“非如事业主之拥有资本、生产资料,劳工所有者只系其劳动力,其生存之基础唯有依赖提供劳务而获取之工资,因此劳工之提供劳务为雇主工作,即系为求生存,非工作即无法生存”。组织从属性是指“纳入雇主生产组织体系,并与同僚间居于分工合作状态”。我国个别劳动法之劳动者的概念内涵,包含了上述三类从属性的特征。“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体现了人格从属性的要求;“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体现了经济从属性的要求;“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则体现了组织从属性的要求。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从属性要件且年满16周岁,方能视为个别劳动法之劳动者。


就网约车司机而言,第一,其并未纳入平台公司的人事系统,也不适用平台公司的劳动规章制度;对于是否接单、接受哪位乘客的订单,司机具有完全的自主权,平台公司只负责提供订单讯息,并不直接命令司机必须接受某一具体订单;平台公司提供的接单补贴、好评奖励等,只是一种引导行为,而非指派工作任务。第二,劳动关系中的薪资报酬是用人单位针对劳务给付过程的对价,而非劳务结果之对价,因此,劳动关系中的薪资报酬通常按照一定的周期发放,而非根据工作任务的完成予以不定时发放,且每次给付中的部分数额(或全部数额)是固定的(即基本工资);而网约车司机的报酬完全根据其完成的订单量进行计算,多劳多得,数额完全不定。第三,平台公司的业务内容是提供交易平台,帮助司机与乘客实现供需关系的有效衔接,并非直接提供租车服务;且每位司机均是单独完成订单,无需与其他司机分工合作。因此,综合考量从属性要求与网约车司机的实际情况,其难谓个别劳动法之劳动者,将其认定为自营业者更加妥当。


再观我国集体劳动法之劳动者,《工会法》第3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中国工会章程》进一步将工会会员的主体资格表述为,“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可见,我国工会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是社会科学上的广义概念,并不局限于劳动关系之劳动者,诸如政府部门中的公务员、事业单位中建立人事关系的职员,均是工会法之劳动者,均可依法组建、参加工会。


能否成为工会会员只涉及团结权,工会最重要的职能是代表会员进行团体协商,并签订集体合同,这是集体劳动法的核心。虽然我国工会法对可以成为工会会员之劳动者采取广义理解,但并非所有工会法上之工会均可以进行团体协商。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与《集体合同规定》,通常只有企业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组成的工会,方有集体协商与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职工”在我国是一个具有时代印记、至今仍在使用的概念,在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之后,“职工”基本等同于劳动关系之劳动者。易言之,只有由劳动关系之劳动者,即个别劳动法之劳动者组成的工会,方能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公务员与具备人事关系之职员虽可以组建、参加工会,但此类工会并不享有发动团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这是因为公务员及具备人事关系之职员与所属单位为公法上的职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存在明显区别,二者各自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体系。且团体协商的核心是商定劳动条件与薪资待遇,但公务员及具备人事关系之职员的薪资福利由国家或地方财政统筹发放,其所属之公部门单位即便有业务所得,也不具备完全自主的处分权力。基于“财政民主主义”的观点,单位内部的团体协商无法确定或更改由政府财政负担的事项。


劳动者组建、参加工会(团结权);由工会代表劳动者进行团体协商(团体协商权);在谈判陷入僵局时,工会可以采取诸如罢工等争议行为(争议权),三者构成集体劳动法的完整结构。我国现行法律并未赋予任何主体争议权,因此,我国集体劳动法只涉及团结权与团体协商权两个面向。通过上述检视可以发现,劳动关系之劳动者(即个别劳动法之劳动者)兼具团结权与团体协商权的保障;公务员与具备人事关系之职员只享受团结权之关怀;至于作为自营业者的网约车司机,完全被排除在团结权与团体协商权的射程之外。可见,网约车司机在我国即非个别劳动法之劳动者,也非集体劳动法之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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