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招聘员工时,一般都会与员工约定试用期,以考察员工是否胜任工作、是否认可企业文化或氛围等。
试用期就是一个企业与员工加深认识的过程。但在试用期间,企业发现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辞退吗?辞退时又应当防范哪些法律风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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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可辞退吗?
《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一项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可见,员工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可以辞退员工。
但也需注意以下两点:
1.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用人单位招录职工,应当对岗位有知识文化、技术水平、身体状况、思想品质的具体要求,这些要求应事先知会劳动者或者进行公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和评价,并有客观记录,对不符合录用条件有可靠的证据。
2.必须是在试用期内
解除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劳动者合同,必须是在试用期内,试用期满,无论是否办理转正手续,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不能再以此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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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还要注意两个容易混淆的概念:
“不符合录用条件”和“不能胜任工作”的区别: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对于经过调岗或培训仍然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这两个概念必须弄清,以免承担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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