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夏是企业的"老员工",他早在2001年4月3日就入职公司,2011年双方又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4年7月18日,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由,通知老夏不再续签合同并要求办理交接手续。
但老夏不同意终止合同,随后,老夏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及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法院审理认为,老夏在公司连续工作时间超过十年,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公司未按老夏的要求签订,须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此外,公司不仅不与老夏续签合同,反而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了双方劳动合同,剥夺了老夏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向老夏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老夏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