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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做离岗职业健康检查,能否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2017-05-19
2017年05月19日 | 发布者:林振富 | 点击:926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未做离岗职业健康检查,能否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前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在离职后只要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诊断出职业病仍然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未做离岗职业健康检查,能否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前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在离职后只要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诊断出职业病仍然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但是如果劳动关系解除后劳动者就无法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上是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观点,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即使劳动关系解除后诊断出职业病仍然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组织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情况下,能否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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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一


2015年5月15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组织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情况下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同意解除后又组织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时诊断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是否合法、职业病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如何主张的咨询报告》的答复[(2015)渝高法民一复字第17号]中明确,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工伤职工在用人单位未组织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情况下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双方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或终止。


主要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是对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的限制,即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在未对劳动者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前不得行使单方解除权。该规定应不包括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或依据该法第三十八条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我庭(2015)渝高法民一复字第1号咨询答复,《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即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因此,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工伤后,在用人单位未组织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动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双方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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