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就劳动者而言,若其隐瞒在校生身份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可能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隐瞒学生身份,致使公司做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达,可能构成欺诈,导致合同无效,对公司造成了损失,劳动者还需要赔偿损失。
其次,就公司而言。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要求劳动者提供毕业证书等相关证件,同时,以书面方式明确招聘的劳动者需为已毕业人员(保留相关证据)。
建议公司在聘用在校生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1)应首先考虑在其未毕业期间与其所在学校、学生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明确该协议为培训性质的民事合同。约定用人单位与学校各方的权责,以及学生在实习期间的商业保险、发生人身损害时的责任承担方式,以降低相关风险。
(2)若求职为学生个人意愿,学校不参与签约,用人单位应选择与学生签订实习协议而非劳动合同,协议期限不应超过学生的毕业时间点,同时双方应约定,由用人单位或学生一方购买商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