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调岗不成就不辞而别的员工,算旷工吗?丨劳动法实务问题有奖征答005家好,感谢劳动法观察与研究平台给我一次提问的机会,我经常上下班路上看这个公众号,确实学到很多东西,这一次,我鼓起勇气,想问各位劳动法专家一个最近困惑我的问题。
我的有奖征答的问题是:
2016年3月,A公司与劳动者B协商变更岗位(原因为A计划改变经营方式),B不同意,而后B直接就“不辞而别”,A继而以制度规定“连续旷工三天予以辞退”解除与B的劳动合同。
2016年3月底,A经营方式发生变更,原B岗位已不存在,经A多次与B电话短信联系,B回复已回内地,不一定来办理离职手续。
2016年4月,B提起仲裁,要求A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补充信息】1、双方劳动合同未约定岗位;2、B“不辞而别”前岗位仍在。3、旷工制度已经公示。4、解除通知已经合法送达。
问题:旷工能否认定?能否支持B的经济补偿金?A公司在现既定事实下,还还可采取哪些措施增加胜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