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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再造背后的观念逻辑

2017-04-24
2017年04月24日 | 发布者:林振富 | 点击:58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制度再造背后的观念逻辑在制度设计背后,其实是一种价值判断上的差异。批评这次修法导向的学者一般并不回避其是从一种观念逻辑出发的,因此很少对法律条款进行具体分析,他们将自己的研究方法称为纯粹的法教义学。这些学者中有人引用了卡

制度再造背后的观念逻辑

在制度设计背后,其实是一种价值判断上的差异。批评这次修法导向的学者一般并不回避其是从一种观念逻辑出发的,因此很少对法律条款进行具体分析,他们将自己的研究方法称为纯粹的法教义学。这些学者中有人引用了卡尔·拉伦兹的说法,来阐述他们的研究方法:“在展开具体研究之前就断定现行法规范和法秩序是合理的,并将规范当作信条予以遵守。”从先验“正确”的观念出发,《劳动合同法》是不可质疑的,任何修法行为必然是不正确的。为什么《劳动合同法》是不可质疑的?如果我们更深入的研究他们的价值判断,便会发现 “法定解除”、“约定终止”事实上已经被绑定了一些价值符号。在对当前修法导向进行批评的学者看来,“法定解除”应被理解为与劳动关系的稳定、国家对劳动关系的管制、劳动者的保护联系在一起;“约定终止”应被理解为与劳动关系的灵活、当事人对劳动关系的自治、用人单位的保护联系在一起。前者体现出来的高稳定、高管制、高保护被理解为是《劳动合同法》的制度逻辑,是正确的;后者是这次修法要加入的制度元素,是错误的。

对高稳定、高管制、高保护的肯定与否定冲撞出三对矛盾:其一,肯定高稳定,强调劳动关系的稳定与灵活的矛盾。对当前修法导向,他们基本是从两个方面进行批评论证。一方面,从正面强调稳定的价值意义,“‘和谐’与‘稳定’的法秩序,《劳动合同法》的全部规范由此展开。”另一方面,从反面强调这样的立法目标不能再溶入增加灵活性的修法目标。“要充分实现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只能取消劳动法。”其二,肯定高管制,强调劳动关系的国家管制与当事人自治的冲突。“殊不知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本来就是管制法。劳动法通常被认为是劳动力市场和劳动关系领域的管制措施,。”其三,肯定高保护,强调保护劳动者与保护用人单位的对立。“在劳动法领域中,我们要讨论的是如何限制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权以保护劳动者,不存在保护企业的问题,也没有所谓‘倾斜保护’问题。”

《劳动合同法》本应是规范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双方签订合同只保护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无论在法理上还是情理上都是讲不通的。从上述论证中可以看到,一些批评者是从一种非常极端的视角来对当前《劳动合同法》的修法导向进行批评的,由此也多少折射出《劳动合同法》存在的某些极端思维。一些学者表述为矛盾、冲突、对立的价值元素,其实并非水火不容,这种批评本身说明在一个过份强调公法化的环境中向《劳动法》所坚持的公法、私法相互溶合的社会法方向转变的必要性。有些国家的劳动法可以是纯公法性的,只将基准法的内容放在劳动法规范,而将私法规范规定在民法典的雇佣合同的章节中,从而使劳动法成为民法的特别法。我国劳动法作为社会法项下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划分标准是以社会领域为依据的,这一点与大部分国家劳动法不同,由此也决定了劳动法中应具有较强的私法因素,《劳动合同法》本应是最集中体现这部分私法内容的法律,将其完全视为公法恰恰是这部立法的问题所在。

一些学者批评的“倾斜保护”是笔者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年概括的立法原则,笔者依据这样的指导思想参加了《劳动法》的论证和起草。《劳动法》从立法宗旨到制度安排均体现了这一原则。在解雇制度中,约定终止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体现出来的意思自治。我国有民法学者称“合同之精髓是当事人自由意志之汇合。”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一书中指出,契约的安排体现了一种正义,契约的原则就是“作为公平的正义”,它“正是构成了一个组织良好的人类联合的基本条件。”劳动法并不是要放弃这一精髓,更不是要去取消这种合同自由,是要将这种合同自由限制在一定的范围。法定解除体现出的是某种国家管制的特点,以控制底线的方式,对约定终止进行了必要限制。在立法利益的分配上,“倾斜保护”也只是限定在“倾斜”上,仍应以“概括条款”的抽象规范方式,给当事人的协商留出充分的余地。可见,《劳动法》是将稳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典范。在《劳动法》的视野中,稳定与灵活,管制与自治,保护劳动者与保护用人单位,这些价值目标并不冲突,以公法与私法相溶合为特点的社会法正是要将这种多重元素溶合起来,并寻找恰当的平衡点,这也正是我们今天有必要回归《劳动法》价值判断的原因。

() 制度再造背后的现实逻辑

如果我们从观念逻辑转向现实逻辑,便会发现,某些学者所强调的高稳定、高管制便会带来劳动者的高保护的逻辑并不存在。“形塑‘稳定’法秩序的使命主要由不定期合同规则所承担。”在这些学者论述中,与稳定、管制相联系的无固定期限合同可以与保护劳动者的目标划等号。历史上,以这种观念逻辑为依据,我国曾经两次以“强制续签”的方式,大规模的推进无固定期限合同,但社会现实并未按照高稳定、高管制便会带来劳动者的高保护的逻辑来演变。我国呈现出来的历史经验恰恰是:管制未必与稳定相一致,自治未必与稳定相冲突;管制、稳定也未必给劳动者带来真正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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