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解析
由实际用工单位或者具备用工资质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备注:实际用工单位承担)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备注:实际用工单位承担)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备注:实际用工单位承担)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备注:具备用工资质的用工单位承担)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备注:具备用工资质的用工单位承担)
问题五冒名用工,用假身份证工作,工作时受伤,是否可以认定工伤?
实务解析
冒名用工,用假身份证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虽然无效,但这不影响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即用人单位与受伤人员之间事实劳动关系,也不影响工伤的认定。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冒名用工,用假身份证工作推卸工伤责任,据此作出的惩罚,是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问题。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虽然冒用他人身份存在过错,但这种过错属于民事欺诈行为,不影响对其工伤的认定。
问题六劳动者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如单位组织的拔河比赛,排球比赛,旅游等活动,考虑到这些活动具有自愿性,那是否可以认定工伤?
实务解析
劳动者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可以认定工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问题七煤矿工人从矿场工作后出来洗澡,不慎在洗澡间摔倒;班车司机清晨上班前,打扫自己所驾驶车辆,不慎滑倒,这两种情形是否属于工伤?
实务解析
1、煤矿工人从矿场工作后出来洗澡,不慎在洗澡间摔倒,属于收尾性工作,可以认定工伤。
2、班车司机清晨上班前,打扫自己所驾驶车辆,不慎滑倒,属于预备性工作,可以认定工伤。
备注:
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是指职工在上班前、下班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的搬运、清扫、清洗、准备、整理、维修、堆放或收拾其工具和工作服等辅助性或延续性工作。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问题八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可否认定工伤?
实务解析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可以作出工伤认定。
备注:
1)界定48小时,“视同工伤”已经突破了工伤的理论界定。
2)48小时的起止时间:“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3)死亡的标准:在法学理论界一般有脑死亡、心死亡、脏器死亡之说,刑法上通说以脑死亡为准,但是在医学界,没有统一的界定标准。有不少脑死亡的患者,基于家属的强烈要求,出于人道主义,医院会采取延续治疗手段。所以,医学上的死亡时间,是以临床死亡证明上的时间为准,也就是说,脑死亡的病人在证据学的时间标准可能和脑死亡的时间标准是不一致的。
但是作为工伤保险,要求是从实务方面考虑,采取的是临床死亡证明上的时间。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