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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争议的九大实务问题与解析

2017-04-23
2017年04月23日 | 发布者:林振富 | 点击:539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  工伤争议的九大实务问题与解析  工伤认定可否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案例再现  张三是A公司的职工,在单位上班期间,接到自己上司的电话,上司让张三出去拿份材料,随后,张三就走出公司大门,在离大门处不远的地方,一辆飞

  工伤争议的九大实务问题与解析

  工伤认定可否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案例再现

  张三是A公司的职工,在单位上班期间,接到自己上司的电话,上司让张三出去拿份材料,随后,张三就走出公司大门,在离大门处不远的地方,一辆飞驰而来的小车将张三撞到,随即被送往医院。

  工伤认定中,张三和公司对于出去拿材料是否属于工作原因产生分歧,张三该如何主张?

  实务解析

  工伤认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对于是否属于工作原因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当然,在这之前,受伤职工需要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局提交劳动关系证明及医院病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问题二为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提起民事确认劳动关系之诉讼,此时已超过提出认定工伤程序的一年期限要求,再申请认定工伤,是否超过一年的时效?

  实务解析

  用人单位未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劳动关系未与确认之前,劳动局不会接受职工个人提交的工伤认定材料。为此,受伤职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在终审判决下来时,往往已经超过申请工伤一年的时限要求,在本种情况下,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之诉讼的期限,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申请认定工伤,未超过一年的时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问题三职工因第三人原因,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否再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赔偿项目又有哪些?

  实务解析

  (1)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2)赔偿项目

  第一种观点:司法实践中,一般根据弥补全面损失的原则来处理,但重复部分不支持,特别是赔偿项目本质上相同或相似得项目,两者性质相同,不可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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