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在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时遇到一个问题,希望大家能给我出出主意!如若意见不错,奖励小红包!
某建筑公司工地的木工工程转包给了个人,该包工头下面又招了一个木工,2015年3月木工发生工伤,2015年4月被认定为工伤,2016年2月被评为劳动能力障碍9级,2016年10月因调解无果申请仲裁。
现,木工申请仲裁,请求第一项是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已查明,自发生工伤后,该伤者既未回工地干活,包工头也未联系伤者。
我的问题是,个人要求解除,那么就需要审查解除时间,如果我裁决双方劳动关系于申请仲裁之日或庭审之日解除,有无不妥?如有不妥,应为何时?望各位同仁不吝赐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