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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详解用人单位对付职工“三封EMS”背后的程序与实体丨子非鱼说劳动法

2017-04-06
2017年04月06日 | 发布者:林振富 | 点击:1889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  法官详解用人单位对付职工“三封EMS”背后的程序与实体丨子非鱼说劳动法  背景简介  在劳动法实务圈里有一位知名人士,他号称“上帝的智士”、“法界释迦”,他说只打“必输”的官司,他创设了“劳动法三十六计”,流传甚广,

  法官详解用人单位对付职工“三封EMS”背后的程序与实体丨子非鱼说劳动法

  背景简介

  在劳动法实务圈里有一位知名人士,他号称“上帝的智士”、“法界释迦”,他说只打“必输”的官司,他创设了“劳动法三十六计”,流传甚广,被认为是“阴险毒计”,他甚至为此告诫正义感爆棚的人士慎读。但是,这些都不是重点。在笔者看来,伍诚笑先生在为用人单位解答劳动法实务疑难问题时,最离不开的是他总结出来的“三封EMS”方法。

  对于这样一位知名人士总结出来的方法,我们真有必要解读一下“三封EMS”方法究竟是什么?

  二

  “三封EMS”方法究竟是什么?

  伍诚笑先生解释说,“三封EMS”方法的实质是一种思路,目的是:

  1.降低用人单位的恶意程度;

  2.有效规避员工的反击;

  3.严谨严密的思维方式。

  简单总结起来,“三封EMS”方法,是指用人单位为了合理有效地解决劳动纠纷,分期向有争议的劳动者邮寄三封EMS邮件,在邮件里阐述用人单位的依据、表达用人单位的意见或者下达用人单位的要求等。

  因此,“三封EMS”方法应有以下两重含义:

  1.“三封EMS”方法是程序手段,主要是体现了送达/通知方式的有效性。为什么是三封EMS邮件,而不是三封顺丰快递、三封email呢?是因为EMS是法律上较为有效的送达/通知方法。EMS是邮政快递,而其他诸如顺丰、京东等只是物流快递,邮政快递与物流快递相比较,两者的法律意义并不同,邮政更有利于寄件人。在法律意义上,邮政被认为是收件人的委托人,而物流只是寄件人的委托人。同时,EMS的管理系统也相对规范,更有利于证据保存。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即使采用“三封EMS”方法,也需要一个有效的邮寄地址。这要求用人单位在管理中应当安排员工签署《送达/通知地址及方式确认书》,确认有效的送达/通知地址及方式。在没有员工留下的有效送达/通知地址及方式的情况下,对用人单位而言,最保守有效的是通过EMS邮寄到员工的身份证住址。

  在员工签署了有效的《送达/通知地址及方式确认书》的情形下,只要用人单位按照确认的内容进行送达/通知,即使确认的内容不是采用EMS送达/通知,也都是有效的送达/通知。

  因此,“三封EMS”方法揭示了用人单位在管理中应当保存员工签署确认有效的《送达/通知地址及方式确认书》,进行有效的送达/通知,该确认书的格式和内容可参照法院相关确认书结合实际来拟制。

  2.“三封EMS”方法是实体手段,主要体现了用人单位合理行使用工管理权,而非滥用用工管理权。虽然“没有滥用用工管理权即非违法”的规则,在我国现阶段的劳动法实务界没有被得到广泛认同。但该规则本身是经过市场检验认可的普适规则,即便没有被清晰认可,也总能在内心深处产生影响。

  “三封EMS”为什么是三封,而不是一封或者两封。三封其实也不一定就限制在三封封顶,三意味着多,俗话说“一而再、再而三”,“三三无穷”等,都是指多次、重复又重复的意思。用人单位运用“三封EMS”表明用人单位一而再、再而三地通知员工,这样做首先说明用人单位在态度上是端正的,重视劳动者的,而不是骄傲的,也没有忽略劳动者的权利。其次,每封EMS邮件的内容都表明用人单位在合理合情地行使用工管理权。

  对于后者,需要用人单位用心、精心地设置每封邮件的内容,伍诚笑先生的相关文章中对每封邮件的内容设置,总结起来都没有离开以下三点:

  (一)求是,切不可虚,即要有一定的事实依据;

  (二)合理,切不可妄,即要符合逻辑,充分说理;

  (三)合情,切不可骄,即要符合人情世故。

  伍诚笑先生的相关文章可在“子非鱼说劳动法”等劳动法实务微信公众号中查阅,更多可以搜索公众号。

  最后,最坏的情况是用人单位运用了“三封EMS”方法亦未能与劳动者通过和解、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在此情况下,就很有可能发生仲裁诉讼。

  在仲裁诉讼阶段,这“三封EMS”及该邮件内容对应的材料就成了处理纠纷的证据材料,这样当裁判者面对运用“三封EMS”方法行使用工管理权的用人单位时,他至少会初步同情该用人单位的良苦用心,产生同情心、同理心,进而更有可能不会认为该用人单位滥用了用工管理权。

  因此,当劳动者收到用人单位的“EMS”邮件时,若该邮件的内容偏离了事实,劳动者不应沉默以对,而应以其人之道还与其身,也要学会运用“三封EMS”方法原理,沉着应对。因为这个方法的原理既不姓“资”,也不姓“劳”,它实际上就是一种思路,一种重视程序和合理行使权利的思路,劳资双方都可以运用该方法原理来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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