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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培训了,法院认为服务期无效

2017-04-05
2017年04月05日 | 发布者:林振富 | 点击:76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为何培训了,法院认为服务期无效上诉请求:1.依法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返还违约金7399.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双方签订了员工培训协议书,对违约金进行约定。

为何培训了,法院认为服务期无效


上诉请求:1.依法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返还违约金7399.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双方签订了员工培训协议书,对违约金进行约定。上诉人应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违约金。上诉人为培训付出大量精力和金钱。被上诉人短时间离职造成上诉人资源浪费以及产生损失。


一审认为


职业培训系用人单位为了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技能和劳动熟练程度使劳动者更好为用人单位服务,用人单位不得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而专业技术培训则是为了使劳动者能胜任更高层次或更加专业的工作,双方可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二者有明显的区别,但法律未对专业技术培训的内涵及外延进行明确界定,一审法院需要结合案件具体事实进行认定。从被告提交证据,结合日常生活经验,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的抗辩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1.从培训对象来看,课程安排表显示培训对象及内容为2015年新入职员工入职培训。即为了解决新入职员工对被告企业文化、规章制度、基础职业知识而进行的普及型的培训,而专业技术培训一般为经过严格挑选后确定的人员,具有专业性和个体性的培训。




2.从培训内容、时间和目的来看,培训时间从7月6日至31日。占用大部分培训时间的内容主要包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解读、被告机构岗位管理体系介绍、薪酬福利政策解读、入职手册、职业形象与商务礼仪、出纳制度及出纳机使用、点钞练习、农行企业文化及发展战略解读、员工行为守则及处理办法、农行合规文化教育,安全保卫教育、网点文明标准服务、WPS演示制作技巧、农行信息科技安全讲座、理财产品知识及黄金业务和国债业务基础知识,临柜业务手工登记使用规范、事后监督管理基本业务流程等基础知识,从光盘中课件的分类也可显示授课的部门分别为安全保卫部、办公室、电子银行部、个人金融部、监察部、内控合规部、信息技术管理部、信用卡中心、运营管理部,即明显属于其内设部门对新员工进行的入职和入门讲解和培训。从日常生活经验可以判断属于企业文化、规章制度和员工日常工作必需的知识和技能,明显不具有专业技术培训的专业性,以使劳动者能胜任更高层次或更加专业的工作。




综上,被告与原告关于违约金的约定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于无效。现原告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违约金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对违约金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从上述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可针对专项培训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专项培训是为了提高劳动者的专业知识或者专业技术而进行的个体性培训,经过培训的劳动者一般具有比普通劳动者更为明显的知识技能优势,具有相对不可替代性。本案中,上诉人提供的培训是针对新入职员工的集体培训,且只有培训考核合格才可以上岗工作。从培训对象及培训结果上看,上诉人提供的培训是为了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技能和劳动熟练程度,使之更好地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普及性培训;从培训内容上看,并未超出普通银行职员需要了解的知识范畴,不具有专业性质。故上诉人提供的培训属于职业培训,而非专项培训。双方实质是对职业培训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该约定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因此,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返还已支付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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