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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董事会决议批准,公司高管的工资约定不具备法律效力

2017-03-21
2017年03月21日 | 发布者:林振富 | 点击:327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未经董事会决议批准,公司高管的工资约定不具备法律效力基本案情张某于2015年3月1日任某制衣公司总经理职务,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了月薪5500元等内容。2016年10月底,某制衣公司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公示暂停

未经董事会决议批准,公司高管的工资约定不具备法律效力

基本案情

张某于2015年3月1日任某制衣公司总经理职务,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了月薪5500元等内容。2016年10月底,某制衣公司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公示暂停歇业、内部清算等事宜,与张某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2016年11月,张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某制衣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0000元,2015年3月至2016年10月期间工资差额90000元。仲裁委裁决某制衣公司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11000元,驳回张某其他仲裁请求。张某不服仲裁委裁决,在法定期间诉至法院。审理中,张某提供了日期为2015年3月15日的《工资协议》,协议载明张某年薪为120000元,每月5500元以工资的形式发放,剩余部分以奖金的方式每2年发放一次等内容,协议落款处有张某签字以及加盖某制衣公司的公章,张某据此要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某制衣公司辩称,张某系公司的高管,公司公章等重要资料亦由其控制与保管,该协议的公章系张某私盖,不是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张某的月薪应以合同约定以及实际发放的为准,请求法院驳回张某不当的诉讼请求。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某制衣公司担任总经理职务,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劳动关系依法成立。张某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高管的薪酬应由董事会决定。董事会决议与劳动合同约定相冲突的,应优先适用劳动合同的约定。张某提供的工资协议无董事会决议等文件,劳动合同亦未按该协议的内容约定年薪,某制衣公司对该份工资协议亦不予认可,故该工资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张某主张90000元工资差额无事实法律依据,依法应不予支持。某制衣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张某协商一致,某制衣公司依法应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结合张某的工作年限以及平均工资,某制衣公司应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1000元。

案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某既是劳动者又代表用人单位与自己所签订的《工资协议》是否有效?

一种观点认为,该《工资协议》是真实有效的,因为张某作为公司总经理,其有权代表公司签订有关《劳动合同》,且协议上加盖了公司的公章,双方应按协议约定履行。

另一种观点认为,张某提供的《工资协议》未得到公司的认可,亦未提供董事会批准决议,故该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对此问题,笔者倾向于认为张某所签订的上述《工资协议》是无效的

首先,此《工资协议》的订立不符合劳动规章的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厂长、经理是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公司法》中有关经理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本案中,某制衣公司属于上述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张某作为公司的总经理,其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应与委任其的董事会来签订劳动合同。

其次,此《工资协议》的订立程序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张某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上述规定,公司高管的薪酬应由董事会决定。董事会决议与劳动合同约定相冲突的,应优先适用劳动合同的约定。张某提供的《工资协议》无董事会决议等文件,劳动合同亦未按该协议的内容约定年薪,故该工资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

最后,从劳动合同订立的目的、原则及作用角度出发,此《工资协议》应认定为无效。劳动合同法规定,制定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已经明确表明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为双方,合理的理解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不同的主体,因此才有双方之说。另外,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一方的话,自己给自己工作,不存在权利义务的分配,因此也就没有明确权利义务之必要。本案劳动合同中,张某作为公司的总经理,与公司建立了劳动用工关系,属于劳动者,但是与其相对应的用人单位应该是某公司,而不是某公司的总经理个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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