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医疗期期限并非是一个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只能享受的一次性权利,它有一定的计算周期。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4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举个栗子: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2017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
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
劳部发(1995)236号文规定: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1)并非所有的癌症均能享有24个月医疗期,仅有当癌症转移的,才以24个月为标准。若仅为良性肿瘤,医疗期期限因根据其总工作年限及本单位工作年限来确定。
(2)只有确诊的或者经过司法鉴定的精神病才必然享受24个月医疗期。若仅为疑似精神病,则医疗期期限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