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生前系四川嘉宝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职工,2013年3月18日,其在驾驶摩托车上班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当场死亡。事发后,公司向当地人社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
而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未对责任进行划分,仅载明王某驾驶摩托车倒地翻覆的原因无法查明,且王某无二轮摩托车驾驶证,事发时未戴安全头盔。
令公司意想不到的是,人社局仅基于公司未提供王某应承担交通事故主要责任的相关证据,即认定王某的事故伤害为工伤(亡)。公司遂提起行政诉讼,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最终二审法院认为王某因其违法行为和自身驾驶未尽到安全义务的原因,应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