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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中“本人主要责任”究竟谁说了算?

2017-02-27
2017年02月27日 | 发布者:林振富 | 点击:99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工伤认定中“本人主要责任”究竟谁说了算?  王某生前系四川嘉宝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职工,2013年3月18日,其在驾驶摩托车上班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当场死亡。事发后,公司向当地人社局提

工伤认定中“本人主要责任”究竟谁说了算?

  王某生前系四川嘉宝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职工,2013年3月18日,其在驾驶摩托车上班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当场死亡。事发后,公司向当地人社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


  而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未对责任进行划分,仅载明王某驾驶摩托车倒地翻覆的原因无法查明,且王某无二轮摩托车驾驶证,事发时未戴安全头盔。


  令公司意想不到的是,人社局仅基于公司未提供王某应承担交通事故主要责任的相关证据,即认定王某的事故伤害为工伤(亡)。公司遂提起行政诉讼,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最终二审法院认为王某因其违法行为和自身驾驶未尽到安全义务的原因,应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本案中二审法院就是依据这一规定,结合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对于当地人社局所认定的事实进行了审查,并最终认定王某应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公司也是最终通过发起行政诉讼的方式抓住了这根稻草,获得了救济。


  实践中,基于各类现实客观情况的复杂性,公安交通部门并非对于所有交通事故均能明确划分事故责任[1],这一现状造成在某些个案中,产生了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及其家属或用人单位中的一方或双方因无法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文书从而无法认定工伤的情形;而在另一些个案中,产生了用人单位一方因无法证明交通事故系"本人主要责任"从而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针对上述复杂情形,律师提出以下两点建议供读者参考:

  第一,无论是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及其家属一方还是用人单位一方都需要了解"本人主要责任"谁说了算--首先,原则上以公安交通部门的认定结论为准;其次,公安交通部门未作出认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认定为准;最后,如果产生争议的,最终以法院的认定为准--并在此基础上,运用好自己的救济手段。


  第二,用人单位一方当遇到公安交通部门未及时出具相关事故认定文书的情况下,应注意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报备手续并保留相关凭证,以避免因未及时提出申请[2]而需要承担额外的责任和损失[3]。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分为五种: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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