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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发放的六大陷阱

作者:林振富律师时间:2017年02月2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05次举报

加班费发放的六大陷阱

人在职场飘,有谁不加班?一项调查数据显示:80%以上的企业存在多数员工或部分员工经常加班的现象。很多小伙伴们都知道,法律规定加班要给加班费,但加班费要怎么发,发多少,这里也会存在不少陷阱。劳动法小宝整理了加班费发放的六种不合法的行为,大家要注意了哦。


随意确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一些用人单位为了减少支付加班工资,随意规定职工加一天班多少钱,就以这个为加班基数;或者随意规定职工工资中前几项为加班基数,确定的基数甚至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依照法律规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按照以下顺序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加班工资的计算必须是以职工本人的月均工资为基础。法律同时规定,无论何种方式确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都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每月工资里含固定加班费


如果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每月加班费的数额、加班的时间的,可以视为该约定有效。


如果劳动合同中笼统约定加班工资中包含加班费,未明确加班费的数额,或扣除加班费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该约定是无效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另行发放加班费。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时,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后,企业可以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故不管工资是否包含了加班费,员工都有权予以拒绝加班。


发实物或过节费代替加班费


过节发实物或节日费,都是因节日而发,无须劳动者提供额外工作,属于过节福利;而加班工资是对劳动者牺牲节假日坚守岗位的专项补偿,属于劳动报酬,必须以货币形式给付。因此,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必须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过节费来冲抵。


以调休代替加班费


采用固定工时制的企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用人单位有权以调休代替,不能安排调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该加班不能用以后安排调休处理,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如果是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企业,在法定工作时间总数内,公司可以采取调休的方式,而不用支付加班费。但在该周期内的工作总时间超过核定的标准时间,属于加班,且不能以调休处理,应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工作的,算加班,该加班亦不能用以后安排调休处理,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而采用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一般情况下,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存在加班。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地方法规规定。如果地方规定要支付加班工资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不能用以后安排调休处理。


用加班津贴代替加班工资


劳动法规定加班要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不能强迫劳动者加班的。如果超过了法定的加班时间,超时加班,即使给员工发放加班费也是违法的。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但在这些情况下,企业可以强制员工加班,员工不服从安排,可以视为旷工,达到一定天数可以按照单位的奖惩制度辞退该员工。同时企业在要求员工加班应该给员工合理的准备时间,同时还应该依照规定支付他们的加班费用。


《劳动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计件工资为由不发加班工资


很多用人单位认为,计件工资制就是劳动者根据自己的工作量多劳多得,不存在加班情形。


按照法律规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单位,在劳动者完成计件定额后,在标准工时之外安排劳动者加班的,都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计件工资制下的加班工资测算,应根据延时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三种情形,分别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加班工资

  东莞劳动工伤专业律师,本律师九年来一直在东莞致力于为劳动者代理各种劳动案件和工伤事故的委托,不论是在私人工地,还是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0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