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发生在试用期满后,且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申请人不符合录用条件,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裁决确认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单位在职工试用期满后,能否以职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依据该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试用期。双方必须约定了明确、合法的试用期。如只约定了试用期,试用期不成立,约定的期限为劳动合同的期限,用人单位不得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对录用岗位制定了明确的录用条件。此为依据该条款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录用条件包括劳动者年龄、文化程度、身体状况、思想品德、技术业务水平等,录用条件必须与录用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职位相关,且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并应当向劳动者公示、告知,否则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存在风险。
3、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事实,需要单位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在试用期届满前完成。试用期一旦届满,视为劳动者已经通过试用期考核,即使是在试用期内完成了考核,且考核不合格,但用人单位未在试用期届满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满后也不能再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