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常识

员工与领导吵架后未上班,用人单位解聘为何还要赔钱?

2017-01-31
2017年01月31日 | 发布者:林振富 | 点击:104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2015年10月1日,赵先生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程序员职务,单位未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6年5月20日,赵先生与领导因上月薪资发放问题发生口角冲突,之后赵先生未到单位上班。5月24日,科技公司以赵先生连续旷工3天严重


2015年10月1日,赵先生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程序员职务,单位未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6年5月20日,赵先生与领导因上月薪资发放问题发生口角冲突,之后赵先生未到单位上班。

5月24日,科技公司以赵先生连续旷工3天严重违反公司纪律为由,与他解除了劳动合同。6月1日,赵先生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随后,海淀区总工会对这起劳动争议进行调解,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处理结果


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84000元。

案件评析


调解时,科技公司称未签劳动合同是由于双方就劳动合同约定内容未达成一致意见,赵先生拒绝签订所造成的。而赵先生表示自己从未见过劳动合同,更未拒签过。因双方所描述的事实不一致,而科技公司未能拿出充分证据来说明未签劳动合同是由于赵先生拒签所致,所以科技公司应当支付赵先生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对于经济补偿金,工会调解员发现,科技公司在《员工手册》中规定无故旷工三天及以上构成严重违纪,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赵先生称是由于领导口头说辞退自己才未去公司工作。根据《劳动法》第四条的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但也不是说只要规章制度明列了“旷工”达到多少天构成严重违纪,一旦员工符合条件就肯定能据此认定严重违纪,如果规章制度中的条款不合理,或者员工的违纪情节轻微,照样不能认定员工严重违纪。所以,科技公司应向赵先生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林振富
林振富律师 入驻11 近期帮助过:105428 积分:313063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林振富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林振富律师电话(13537200468)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35372004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