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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回来被调岗降薪,怎么办?

2017-01-31
2017年01月31日 | 发布者:林振富 | 点击:49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王小美2011年12月19日入职公司,担任总经理秘书,平均工资为4037.98元。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9月10日王小美休产假,产假工资每月为1169.62元。公司认为根据王小美签字同意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产假期间

王小美2011年12月19日入职公司,担任总经理秘书,平均工资为4037.98元。


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9月10日王小美休产假,产假工资每月为1169.62元。公司认为根据王小美签字同意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产假期间发放最低工资的规定发放的工资数额合法有效。


产假回来后,公司将王小美岗位调整为工程管理中心资料员,工资降为2013年9月2887.30元,2013年10月2351.98元。


王小美以QQ邮件、以及分别于2013年9月17日、9月22日、10月16日的谈话记录证明自己不同意调整。公司对QQ邮件和谈话予以确认,但表示邮件和谈话都发生在2013年11月之前,2013年11月之后王小美同意了岗位调整,理由是王小美2013年11月提交的请假单上部门信息注明的是“工程监控中心”,表明王小美认可了新的工作岗位。


2013年11月13日王小美离开公司,于2013年12月5日申请仲裁请求:


1、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9月10日产假期间未足额支付工资报酬14371.56元;


2、2013年9月1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擅自减少的工资报酬4037.98元;


3、2013年11月份工资4037.98元;


4、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189.9元。


法院最终认为,


1、关于调岗是否合法有效。


王小美提交请假单的目的是请假,在王小美未对工作岗位明确予以确认的情况下,填写的部门信息不能视为王小美同意岗位的调整。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总经理秘书岗位取消,且公司调整王小美工作岗位后工资水平与原岗位相比下降幅度较大(高达42%),与原岗位工作水平并不基本相当,因此法院认为公司调整王小美的工作岗位不属于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


2、关于产假期间未足额支付工资。


法院认为公司关于产假期间只发放最低工资的规章制度违反了我国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虽经王小美学习签字同意也不能作为发放产假工资的依据,公司应按产假前工资标准全额支付王小美产假期间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9月10日的工资14712.13元【(4037.98-1169.62)×5+(4037.98÷21.75×7)-(2887.30÷21.75×7)】,王小美只要求14371.56元,于法不悖,法院予以支持。


3、关于产假后哺乳期降低的工资。


由于公司单方调整王小美的工作岗位和工资无效,公司应按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申请人产假后工资。公司应补发王小美2013年9月11日至2013年11月12日期间工资差额3911.89元【(4037.98-2887.30)÷21.75×14+(4037.98-2351.98)+4037.98÷21.75×8】。


4、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由于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王小美旷工,且未对旷工作出处理,而王小美提出因其不同意工作岗位和工资调整而上班到2013年11月13日就离职不再上班,但并未提出证据证明其离职是由于不同意公司调整其岗位和工资,因此法院认定王小美系于2013年11月13日主动离职,王小美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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