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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三十余人非法集资涉及金额高达16亿余元

2017-01-22
2017年01月22日 | 发布者:林振富 | 点击:819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向三十余人非法集资涉及金额高达16亿余元 2007年4月至2010年10月,被告人李某先后投资设立了厦门东方明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厦门明大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厦门水晶之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丁俊晖台球俱乐部等多

向三十余人非法集资涉及金额高达16亿余元

 2007年4月至2010年10月,被告人李某先后投资设立了厦门东方明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厦门明大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厦门水晶之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丁俊晖台球俱乐部等多家公司,进行经营活动。

  由于缺乏自有资金,从2006年初开始,李某即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合作、资金周转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活动。2008年春节后,李某以每月2万元的报酬聘请凌某到明大集团公司担任董事,并对凌某的身份和资金实力进行虚假包装和宣传,李某对外谎称凌某系香港远东集团的董事与股东,在明大集团公司有大额投资,并与明大集团公司合作开发多个项目。


  李某用部分集资款项购买房产、豪华汽车、游艇及珠宝首饰,给社会公众造成实力雄厚的假象;又向集资对象谎称其所投资的房地产等项目盈利巨大,与香港远东集团合作开发丹麦的油田前景远大,借此骗取社会公众的信任,以便向更多的社会公众进行非法集资。

  李某仅将集资来的部分资金用于投资经营活动,而将大量资金则被其用于支付前期非法集资的部分本金和高额利息,以及购买住宅、豪华汽车、游艇、珠宝首饰、家庭支出等。李某共计向三十余人集资累计16亿余元,归还累计11亿余元,投资入不敷出,至案发时尚未归还4亿余元。

  在此期间,凌某配合李某向集资对象作虚假说明,为李某的非法集资活动提供帮助;并在明知李某未能按期归还集资款项且其自身并不具备担保能力的情况下,为李某向多人提供还款担保。

  厦门中院经审判作出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凌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典型意义



集资诈骗以其侵犯客体的多重性已成为危害性极大的涉众型犯罪,严重影响国家对金融的调控,危害金融市场运行的稳定性,破坏金融结构的均衡性。除侵害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外,集资诈骗还严重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李某集资诈骗案以其集资数额之特别巨大、集资对象众多而在福建省有重大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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