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用部分集资款项购买房产、豪华汽车、游艇及珠宝首饰,给社会公众造成实力雄厚的假象;又向集资对象谎称其所投资的房地产等项目盈利巨大,与香港远东集团合作开发丹麦的油田前景远大,借此骗取社会公众的信任,以便向更多的社会公众进行非法集资。
李某仅将集资来的部分资金用于投资经营活动,而将大量资金则被其用于支付前期非法集资的部分本金和高额利息,以及购买住宅、豪华汽车、游艇、珠宝首饰、家庭支出等。李某共计向三十余人集资累计16亿余元,归还累计11亿余元,投资入不敷出,至案发时尚未归还4亿余元。
在此期间,凌某配合李某向集资对象作虚假说明,为李某的非法集资活动提供帮助;并在明知李某未能按期归还集资款项且其自身并不具备担保能力的情况下,为李某向多人提供还款担保。
厦门中院经审判作出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凌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